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上列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與反請求被告即原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就反請求離婚等部分,反請求原告於本案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反請求,惟未據繳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係請求離婚、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450萬元。其中關於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合計55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以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8,450元。因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僅繳納56,4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並駁回其相關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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