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號再審原告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宣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金寶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6,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