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陳建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