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關於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洪瑀綺洪楷桀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就離婚附帶請求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此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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