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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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文忠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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