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許桂菁 被告 陳淑貞 即 陳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