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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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吳宛庭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