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怡蓁 (原名 潘碧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1年8月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上開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計費期間、利率)為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