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劉清財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
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柒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