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吳重蔚
被   告 灣內溫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而該裁定已
於103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
今尚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
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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