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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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周書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坤義 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
5萬1,000元【(178+175+1351)×13500×6/24=000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