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楊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春美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4,
413元【被告許春美持份面積為398.86平方公尺(1813×220/1000=398.86),即為120.65515坪(398.86×0.3025=120.6551
5),以每坪22000計算,120.65515×220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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