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徐宛筠 被告 潘秀琴 本件原告徐宛筠因被告潘秀琴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