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 王仁宏 即順昌當舖訴訟代理人 陳怡廷 被告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鳳 被告 李惠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8,976元,此裁定已於102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張在卷可憑,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