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995號債權人曉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金菊 債務人財團法人 高鳳 數位內容學院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