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張國盛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 張松明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被告 廖國銘
吳池美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各自具狀陳述當事人之學、經歷及收入狀況,並附證明文件到院憑辦;另本院將調另案102年訴字第604號卷參酌辦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