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張清建
單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複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