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誼郡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陳誼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