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許條根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