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薛康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 吳明金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