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世錐 相對人 林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金賢於民國97年7月4日向聲請人及訴外人 李添福 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2年7月3日,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700/2200)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6,685,92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償付契約書(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忠明││97│田│00│21│39.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8│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忠│2層加強磚造農│1層,77.58;2層,81.27││全部│││││新路四段345號│明段97地號│舍│;騎樓,3.70;合計1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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