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債權人臺南市七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永明 債務人 金宗嘻 債務人 金榮春
一、債務人金宗嘻應於債權人就主債務人金榮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金宗嘻應於債權人就主債務人金榮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明。經查,本件債務人金宗嘻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榮春間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金榮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金宗嘻請求給付,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債務人金榮春已於105年3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於法未合,該部分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144,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14,500元│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816│3.097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2.746│3.020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2.816│3.379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2.746│3.259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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