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三、請提出具聲請人法定代理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