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聲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聲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聲抗字第29號抗告人 劉明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明虎 間因終止結清銀行帳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進行訴訟遲緩,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判要旨可參。又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聲請法官迴避狀中已陳明鈞院106年度桃小字第6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638事件)之承審孝股法官,於同年10月20日判決抗告人敗訴,然其判決內容偏頗該案被告 陳祖德 ,此參抗告人所提之上訴狀及補充上訴理由書。又638事件之承審法官以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為由,駁回抗告人於該案聲請適用簡易程序,然於該638事件之判決書理由中,認係法院之職權,卻另於同日之裁定,將抗告人請求適用簡易程序之聲請駁回,又命若不服,於10日內提起抗告,實相互矛盾。惟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得追加與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請求,是依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之意旨,抗告人得於該案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需被告同意,以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統一解決紛爭,故孝股法官適用法規不當。又該638事件應適用何程序尚未確定前,孝股法官逕自草率對於該案做成程序重大瑕疵之判決。且抗告人在該638事件中提出起訴之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84條、227條第1項、第544條、第256條、第226條、第260條、第549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作為請求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或解除契約等依據提出證明並說明,惟孝股法官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之規定行使闡明權,逕於判決中認定抗告人未先行舉證,並以不相干之事實,迴避不談,侵害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及法律上之權益,經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鈞院以106年度桃簡聲字第10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然原審對於抗告人所提之上開關於孝股法官之違法事實,實已構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2款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故意視而不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聲請法官迴避,以避免抗告人所提106年度桃簡字第339號終止結清銀行帳戶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亦為孝股法官所審理而再次受害等語。
三、查抗告人本件聲請係以承審法官未准抗告人於638事件追加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駁回抗告人之訴,且該判決內容偏頗該案被告陳祖德等語,侵害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及法律上之權益,故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難期公平審判,應予迴避云云;核其上開所指,均是就承審法官於案件審理時之證據調查及取捨、訴訟上指揮等處理,認有不當情形加以指摘,惟承審法官對系爭事件行言詞辯論期日之進行,係法院訴訟指揮權之行使,依首揭說明,不能徒憑抗告人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偏頗該案被告陳祖德或就系爭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再者,訴訟程序應適用何種程序,乃屬訴訟指揮之範圍,尚難以承審法官駁回其追加之訴及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即遽指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抗告人就承審法官與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事件當事人有何密切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均未敘及,亦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事證以供釋明,是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益銘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