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㈠具保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具保人)乙○○前於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99000043號)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九頁)。
㈡嗣本院為審理時,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分別傳喚具保人,均
經合法寄存送達;本院併囑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為傳喚,該傳票則均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母 談敬娥 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合法收受送達,惟具保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於同年五月十日到庭接受審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四紙及刑事報到單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第二九頁)。本院因此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然亦拘提未獲,據實施拘提員警報告:具保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拘提未獲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九年六月七日投埔警偵字第0990008409號函暨報告書二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八頁、第四一頁、第四四頁)。綜此堪認兼被告身分之具保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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