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鄭宇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珈寧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