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5號附帶上訴人 葉俞豪 兼法定代理人 葉麗英 被上訴人 游再慶
林俊林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107年6月7日送達附帶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就本院判決之上訴期間計算至107年6月27日即已屆滿,顯見附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已不得提起上訴。
附帶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1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附帶上訴,揆諸前開法文規定,自有未合。本件附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之附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黃義成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信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