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邱士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邱士緁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11元及費用2618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邱士緁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77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士緁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700701│0000000000│04月11日起││九九│││元│502││││├──┼───┼─────┼──────┼──────┼───────┤│003│新臺幣│邱士緁54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3966│0000000000│04月11日起││點七九│││元│407││││├──┼───┼─────┼──────┼──────┼───────┤│004│新臺幣│邱士緁54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34636│0000000000│04月11日起││點七九│││元│407││││├──┼───┼─────┼──────┼──────┼───────┤│005│新臺幣│邱士緁54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9947│0000000000│04月11日起││點三九│││元│40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