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聲請人 高銓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准予許可處分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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