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相對人 謝發棟
林裕芳 田耕年 吳兆勇 涂金田 陳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6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9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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