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17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蕭浥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9日104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具狀主張該裁定「依法無據,違法」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本件應視為抗告人已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