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竹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竹調字第42號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4年6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