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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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黃啟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培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司調字第507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現本件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106年度補字第3582號受理並進行審理,先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5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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