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苓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苓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廖苓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5日│106年10月14日│107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5號│第31471號│第342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8號│107年度簡字第1359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9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25日│108年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8號│107年度簡字第1359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9號││├────┼──────────┼──────────┼──────────┤││判決│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28日│108年3月1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