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債權人 任麗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張曼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張曼瑜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