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原告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德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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