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被告 林炳楠
林鳳嬌 林文章 林沅璋 李分 林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12日分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並已於106年9月25日提出委任律師林火炎、彭傑義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然被告迄今仍未提出答辯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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