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支付命令,敦促「㈠被告李文鴻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2,100,000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而被告則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應為選擇,其請求金額則均為2,100,0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為2,100,000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