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前述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98%或4.28%,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具體載明違約金利率』)。
二、債務人高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