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販賣猥褻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色情光碟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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