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