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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