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4號原告 傅旭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永宏 等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詠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