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閎鈞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0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