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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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 律師丁○○(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上列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8年3月5日以「白色光源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550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丙○○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2條第3項(按係同法「第71條第3款」之誤植)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於97年5月12日以(97)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7202433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7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44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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