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 律師 陳翠華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 馬偉仁
之1代理人 林宗宏 專利師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複代理人 湯舒涵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