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劉懿慶 被告 郭俊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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