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淑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底│95年12月初│95年12月底│├─────┼─────────┼─────────┼─────────┤│偵查機關及│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719、│96年度偵字第6719、│96年度偵字第10703│││7224號│7224號│、15350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5869號│96年度簡字第5869號│96年度簡字第6257號││││││││├──┼─────────┼─────────┼─────────┤││判決│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2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5869號│96年度簡字第5869號│96年度簡字第6257號││││││││├──┼─────────┼─────────┼─────────┤││確定│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2月1日│││日期││││├──┴──┼─────────┼─────────┼─────────┤│執行案號│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817號│第817號│第2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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