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4號抗告人即原告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抗告人與相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4年4月10日104年度補字第67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