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告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憲 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