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和解筆錄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88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英花書記官陳俊兆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
法官洪英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